全体教职工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有关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
一、2023年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以下情形变动的,请务必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修改:
1.有需要修改2023年子女教育、赡养老人、住房贷款专项扣除比例和扣除人的;
2.子女教育阶段发生变化的,如从学前教育到义务教育、转学、留学等的;
3.夫妻一方不再申请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,在2023年由另一方申报的;
4.房租和房贷需要替换扣除,如买房后不再申报住房租金,改申报住房贷款利息的;
5.今年的租赁合同显示“已失效”,须重新修改租房资金专项信息的;
6.继续教育信息有变化的;
7.有老人在2022年去世并申请了赡养老人专项扣除,2023年不能再申请的;
8.家有三岁以下婴幼儿养护信息需填写的;
温馨提醒:扣除信息确认后,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变更,请务必确认好申报方式,需单位代扣代缴的,一定请选择“扣缴义务人申报”。
二、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
2023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较今年无变动的,也建议登录个税APP确认信息是否正确有效。税务系统在升级过程中的调整,有可能会造成信息失效、不符合扣除条件、单位无法下载等问题。请在APP中进行“一键带入”,扣除年度选择“2023”确认即可。
三、详细确认及修改步骤
详细确认及修改步骤,教职工可关注“个人所得税”微信公众号,在相关推文中查看。如有疑问,请咨询计划财务处综合科,电话:3876816。
特此通知。
计划财务处
2022年12月13日